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0924,2018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2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 務 人 久方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宥妗


債 務 人 廖敏惠


債 務 人 劉林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貳拾玖萬捌仟肆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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