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1007,2018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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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劉江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劉江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8月24日止累計215,579 元正未給付,其中57,573元為消費款;

154,406 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07 年8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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