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1070,201809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70號
債 權 人 魏慶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水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

三、請釋明請求新臺幣2,376,800元之依據。(本票及支票總額均為2,316,800元)

四、債務人李水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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