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15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柏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人所檢附之催繳函,其受文者為林彥框,倘有更名應補正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如非更名,請釋明對債務人林柏橙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