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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1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梁峰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㈡緣相對人梁峰誠於民國103年9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7計付。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77533元整自民國106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
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7753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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