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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203號
債 權 人 陳淑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美紅、李建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如兩筆金額之起息日不同,請分別載明『各筆金額』(非總金額)之起息日各為何?
三、債務人曾美紅、李建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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