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32號
債 權 人 民生鳳邑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鈞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紫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二、請提出債務人蘇紫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蘇紫雲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三、請陳明對債務人蘇紫雲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正、反面』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