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1349,2018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4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舒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清晰版或釋明該債權讓與通知書送達債務人之確切日期(貴公司提出之回執郵戳不清)。

二、債務人楊舒涵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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