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1369,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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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69號
債 權 人 黃博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標的為何?(聲請狀所載請求標的僅有利息之請求,與請求因及事實所載不一。

又請求標的所載利息聲明不完整,請具體敘明)

二、債務人阮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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