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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8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鄭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壹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鄭淑娟分別於(1)民國102年3月27日、(2)民國102年12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3,500,000元整、(2)1,000,000元整,並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立有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二紙為證。
㈡嗣債務人鄭淑娟對前開借款僅繳至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即未履行,依上開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共新臺幣3,501,986元整,及如附表所示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㈢綜前所述,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所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嗣後雖迭經催索俱未獲清償。
是以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新臺幣) │ (民 國) │ (民 國) │ │
├──┼─────┼──────┼──────┼───────┤
│ 001│0000000元 │自107年7月3 │至清償日止 │年息1.79% │
│ │ │日起 │ │ │
├──┼─────┼──────┼──────┼───────┤
│ 002│792248元 │自107年8月12│至清償日止 │年息1.89% │
│ │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新臺幣) │ (民 國) │ (民 國) │ │
├──┼─────┼──────┼──────┼───────┤
│ 001│0000000元 │自107年8月4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792248元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9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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