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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9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宣瑄、王碩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債務人就系爭債務是否負連帶責任?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
(貴公司聲請事項未載明連帶給付,於請求原因及事實則敘明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二、債權人所檢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其申請人為黃蓮花,倘有更名應補正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王碩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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