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1397,2018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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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9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琇茗、林再宸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人所檢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其借款人為許美燕及林再生,倘有更名應補正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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