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1402,2018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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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0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邱姵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參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

㈡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邱姵琪分別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23日及民國(下同)106年9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1.新臺幣35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6年3月23日起至民國(下同)111年3月23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6年6月23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6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7.380固定計息。

2.新臺幣1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6年9月21日起至民國(下同)111年8月23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6年12月23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6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7.380固定計息。

㈡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07年7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357,500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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