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36號
債 權 人 鉅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琪
債 務 人 政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陸金櫻
人
一、債務人政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依債權人所提之報價單所載,債務人陸金櫻僅為法代定理人,非連帶保證人,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陸金櫻連帶給付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