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37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廷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債權移轉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貴公司提出之債權催收通知函僅載明債務人與貴公司間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關係,未敘明係第三人陳順美因保險事故而生之保險代位請求權。
)
二、債務人顏廷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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