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1488,2018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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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8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鍾瑞光
債 務 人 簡良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零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貸款契約書第五條第㈤項所載,…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違約金之部分,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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