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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0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毛守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貳拾元,及其中㈠新臺幣伍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即債務人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對人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貸款契約1 (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000000)、信用貸款契約2(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000000)。
㈡相對人即債務人於100年間曾參與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並成立,然相對人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協商機制協議書第4條之約定,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
㈢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1年12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1年12月25日至96年12月2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5計付。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107年1月12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尚積5,547元。
計算式:22,820元*0.000000000000000=5,547元。
㈣相對人於民國94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4年10月20日至99年10月20日止,利息自借款日起1-6期依年利率百分之3.88計付,餘期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4.82%計付。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107年1月12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尚積17,273元。
計算式:22,820元*0.000000000000000=17,273元。
㈤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現金卡借款約定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稽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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