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1542,2018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42號

債 權 人 王健在
債 權 人 王俊富
債 權 人 王俊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俊凱、黃玟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權人所提之系爭帳款帳戶皆為王陳如綢,則債權人請求給付系爭款項予債權人三人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王俊凱、黃玟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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