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1686,2018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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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劉宜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玖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萬零伍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劉宜鑫於民國106年08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8月14日起至民國113年08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9月12日止累計358,006元正未給付,其中346,185元為本金;

11,028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㈠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宜鑫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2日止累計51,480元正未給付,其中48,693元為消費款;

1,587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㈡㈢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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