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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劉彥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六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六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劉彥鋒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6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7年09月12日止累計50,876元正未給付,其中49,725元為本金;
751元為利息;
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㈠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劉彥鋒於民國105年09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9月01日起至民國108年09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7年09月12日止累計65,023元正未給付,其中63,114元為本金;
1,609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㈡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劉彥鋒於民國106年04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4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4月07日起至民國113年04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7年09月12日止累計380,502元正未給付,其中368,979元為本金;
10,908元為利息;
61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㈢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劉彥鋒於民國106年09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9月15日起至民國109年09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7年09月12日止累計65,113元正未給付,其中62,495元為本金;
1,825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㈣所示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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