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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91號
債 權 人 人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榮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TRIEU VAN NGHIA (趙文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求住宿費逾契約所載1,500元之依據?
三、電費及水費之單據。
二、債務人TRIEU VAN NGHIA (趙文義)之最新居留址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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