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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05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旗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茂盛
債 務 人 林富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載,逾期六個月以內,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固定加碼1.65%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 日農授金字第0955080428號函,逾期利息部分,係指前開逾期本金部份依約定計算標準計收之應付利息,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與上開約定及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 本金 │ 請求利息期間 │年息 │ 請求違約金期間 │年利率 │
│( 新臺幣) │ (民 國) │ │(民 國) │ │
│ │ │ │ │ │
├─────┼─────────┼────┼─────────┼─────┤
│125,665元 │107年06月24日起至 │2.9447﹪│107 年07月25日起至│左列利率之│
│ │107年12月23日止 │ │107 年12月23日止 │2.9447﹪ │
│ ├─────────┼────┼─────────┼─────┤
│ │107年12月24日起至 │4.327﹪ │107 年12月24日起至│左列利率之│
│ │清償日止 │ │108 年01月24 日止 │2.9447﹪ │
│ │ │ ├─────────┼─────┤
│ │ │ │108 年01月25日起至│左列利率之│
│ │ │ │清償日止 │4.327﹪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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