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1728,2018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2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陳友仁
債 務 人 黃鈺珊


債 務 人 吳政翰

債 務 人 吳政錡

債 務 人 吳政昌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吳金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