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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29號
債 權 人 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代債務人繳納管理費之證明文件。
二、請陳明對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三、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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