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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49號
債 權 人 周志明
債 務 人 林耀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耀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台端利息起算日有載支付命令送達翌日,亦有民國107年3月30日,請表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如為107年3月30日,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僅得請求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107年8月3日)後之利息,請併釋明請求自107年3月30日起算之依據,或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
三、債務人林耀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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