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1956,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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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56號
債 權 人 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仁
債 務 人 蔡李雪即新翰陽企業社


債 務 人 蔡志嶺



一、債務人蔡李雪即新翰陽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經查,債務人蔡志嶺戶籍係設於高雄巿楠梓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蔡志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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