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1979,2018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7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程盈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宜芬、李明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違約金部分,依貴公司所提之應收帳務明細表,截至107年8月21日止已計入三期之違約金,又債務人如未依約清償貴公司請求之金額,均處於違約狀態,則貴公司請求期間依約繳款者,違約金連續收取之次數重新計算之依據為何?違約金有無重覆請求?

二、債務人蔡宜芬、李明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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