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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81號
債 權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債 務 人 陳蕬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零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約定利息之請求期間僅得在借貸關係存續中。
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
又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購買合約書約定條款第9條約定,買方如有連續兩期或兩期以上分期款未如期支付…即喪失分期付款之權利,並同意即時一次付清價款、手續費、及法定遲延利息,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部分,與上開約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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