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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01號
債 權 人 竣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和棋
債 權 人 傑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和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點工工資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統一發票所蓋之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分別為竣誌企業有限公司、傑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各債權人給付之金額為何,及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 元,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11月7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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