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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41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王中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秋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與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不一,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3 日裁定點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 年8 月9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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