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71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尚一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明。
㈡債務人尚一明於民國086年03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300元。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3173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09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請求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惟未釋明違約金之起迄日。
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0日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權人於107年8月22日民事呈報狀仍未據補正。
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