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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832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率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其執有債務人簽發之本票一紙,經提示未獲付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吳率蓮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5日裁定命限期補正本票原本、陳明確切之請求金額及聲明,並陳報債務人現正確之住所或居所,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8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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