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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程文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第559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公示催告之支票(票號:KB1970344 ),係以誼峻實業有限公司為發票人、集圓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之記名支票,有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在卷可憑,聲請人既非發票人或受款人,僅為發票人之法定代理人,即難認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尚不得以其自己名義聲請公示催告,其所為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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