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林嵊傑
聲請人因票據毀損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本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本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本票,本院將宣告該本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255號 │
├─┬───┬────┬──────┬──────┬────┤
│編│發票人│ 金 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本票號碼│
│ │ │(新臺幣)│ (民 國) │ (民 國) │ │
├─┼───┼────┼──────┼──────┼────┤
│01│黃盈祈│40,000元│105年9月6日 │105年10月5日│510973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