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催,275,2018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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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吳邱玉英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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