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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黃肇東即周怡伶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黃韻叡即周怡伶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黃婕即周怡伶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繼承人黃肇東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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