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鼎億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博雄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支票號碼究為0535941號亦或0534962號。
二、如為0534962 號請提出更改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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