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催,300,2018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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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建達五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寬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受款人究為「建達五金工業有限公司陳金寬」亦或「建達五金工業有限公司」。

二、請確認發票人的法定代理人為董成廉,亦或「董成亷」。

三、承一,如為「建達五金工業有限公司」及(或)承二,如為「董成亷」,請至付款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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