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催,302,201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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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長鋐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雄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為何人?如係貴公司收受前即遺失,則聲請人應為發票人即致誠冷凍科技有限公司,如係貴公司收受後始遺失,聲請人為貴公司。

二、承上,如為前者,請提出發票人即致誠冷凍科技有限公司之聲請狀(狀底須蓋致誠冷凍科技有限公司之大小章)。

三、承一,如為後者,貴公司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非貴公司,請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更改為貴公司 ,並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四、請確認支票發票日為何(原遺失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為「發票日」,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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