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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林德良
聲 請 人 林德徐
聲 請 人 黃乾霖
聲 請 人 黃俊傑
上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王仁聰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黃仁宗為本件聲請人抑或共同代理人?倘為聲請人,請具狀補列其為聲請人。
(台端聲請狀當事人欄列黃仁宗為共同代理人,狀底則列為具狀人)
二、陳報相對人之正確姓名及其真正住所、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坐落高雄巿橋頭區新莊段13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請提出業將本件抵押權暨其所擔保之債權歷次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李其勝之證明文件(含郵件掛號回執正、反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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