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朱小如
聲 請 人 林瓊星
聲 請 人 朱秀芬
聲 請 人 朱昭儐
聲 請 人 林君諺
聲 請 人 林庭羽
聲 請 人 朱清池
聲 請 人 林束汧
聲 請 人 尤秀盡
上九人共同
代 理 人 王仁聰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相對人之正確姓名及其真正住所、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坐落高雄巿橋頭區新莊段1303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請提出業將本件抵押權暨其所擔保之債權歷次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李其勝之證明文件(含郵件掛號回執正、反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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