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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冠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葉凱禎律師即朱習文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30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所提出為第二類不動產登記謄本,謄本未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4日通知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07年9月7日收受送達,有送達回證附卷足憑,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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