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許進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陳妹、康春偉、康○○、康○○、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所有權人康振清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果貿段2-5地號土地及其上347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請確認上開不動產現所有權人為何人,並具狀更正相對人,及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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