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莊廣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采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采麗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福山段317 地號土地及其上7280建號建物、高雄巿橋頭區後壁田段309 地號土地及其上539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借款金額新臺幣9,350,000 元部分,請提出依個人貸款專用借據第十四條第二項第1款約定,以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三、相對人楊采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