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拍,262,201809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陳易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豐茂、邱素娟、陳國耀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巿大樹區水廠段470、471、472、475、556、557、559、563、564、566、568、569地號土地,水廠段473、474及其上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請確認上開不動產現所有權人為何人,並具狀改列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僅得對抵押物之所有權人為之),及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帳務明細表。

四、楊豐茂、邱素娟、陳國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