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票,1011,2018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11號
聲 請 人 鑫聖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伯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本件請求利息之起始日及請求利率為何?

二、相對人沈伯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