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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黃世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柏儒、陳永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陳柏儒、陳永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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