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票,1026,2018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26號
聲 請 人 皓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慎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嘒鎂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共19紙到院供辦。

二、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三、相對人高嘒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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