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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35號
聲 請 人 鄭銘陽
相 對 人 傅佩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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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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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民 國) │(新台幣) │ (民 國) │ (民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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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5年9月7日 │50,000元 │ 提 示 日 │105年9月10日│454357 │
│ │ │ │105年9月1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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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5年9月19日 │50,000元 │ 提 示 日 │105年9月20日│845401 │
│ │ │ │105年9月2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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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5年9月19日 │50,000元 │ 提 示 日 │105年9月20日│845402 │
│ │ │ │105年9月2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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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5年9月21日 │50,000元 │ 提 示 日 │105年9月22日│845404 │
│ │ │ │105年9月2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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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05年10月6日 │300,000元 │ 提 示 日 │105年10月7日│845406 │
│ │ │ │105年10月7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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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05年9月3日 │30,000元 │105年10月3日 │105年10月4日│492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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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05年10月3日 │30,000元 │105年11月3日 │105年11月4日│492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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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05年11月3日 │30,000元 │105年12月3日 │105年12月4日│492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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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05年12月3日 │30,000元 │106年1月3日 │106年1月4日 │492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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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6年1月3日 │30,000元 │106年2月3日 │106年2月4日 │492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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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6年2月3日 │30,000元 │106年3月3日 │106年3月4日 │492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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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6年3月3日 │30,000元 │106年4月3日 │106年4月4日 │492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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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6年4月3日 │30,000元 │106年5月3日 │106年5月4日 │492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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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6年5月3日 │30,000元 │106年6月3日 │106年6月4日 │492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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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6年6月3日 │30,000元 │106年7月3日 │106年7月4日 │492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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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6年7月3日 │30,000元 │106年8月3日 │106年8月4日 │492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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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6年8月3日 │30,000元 │106年9月3日 │106年9月4日 │492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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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6年9月3日 │30,000元 │106年10月3日 │106年10月4日│492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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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6年10月3日 │30,000元 │106年11月3日 │106年11月4日│492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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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年11月3日 │30,000元 │106年12月3日 │106年12月4日│492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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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6年12月3日 │30,000元 │107年1月3日 │107年1月4日 │49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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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7年1月3日 │30,000元 │107年2月3日 │107年2月4日 │492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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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7年2月3日 │30,000元 │107年3月3日 │107年3月4日 │492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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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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