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簡上,173,2019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陳正財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
被上訴人 慶源生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勝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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